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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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制定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四川省首部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如何动态掌握我省地灾隐患风险分布情况,推动提升隐患风险源头防控?记者联系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据介绍,四川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山地丘陵广布,地形高差悬殊,气候复杂多变,龙门山、鲜水河、安宁河三大地震活动带汇集,近97%的国土面积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为加强地灾隐患风险动态排查,从源头上防控地质灾害,《条例》在隐患风险排查调查、隐患点管理汛期隐患“三查”、排查成果应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提出,要强化重点区域的隐患风险动态排查调查。规定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意见,将相关信息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当重点针对地震灾区和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攀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采取卫星遥感、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重点勘查,查清地质灾害孕灾环境、成灾机理、演化规律。
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方面,规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地震、人类工程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措施后,经监测、评估确认危害消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如何强化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成果运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内容。规划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充分运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成果。同时,强调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通信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此外,在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重点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风险区等级上,要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能源管道、通信工程、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作为防护重点。”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